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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此承诺是否合乎法治精神

2001-01-07 来源:文摘报  我有话说

据报载,某省公安机关向社会作出承诺,从今年1月1日起,该省各级公安机关及民警,凡是在行政执法中发生收缴罚没款不给当事人开具正式收据(含“打白条”)的,经举报查实,一律由实施处罚的单位如数退还当事人。

这一承诺,从廉政建设的角度看,确实是一项大胆的举措。因为当执法部门在收取罚没款的时候,如果打“白条”或者不按规定开具正式的财政罚没收据,所收取的款项就很容易被个别执法者装入个人的腰包,从而出现贪污私分罚没款的违法行为。因此,这一承诺,从收据环节堵住了执法人员中饱私囊的漏洞。

但是,从执法者的权利和义务看,我却不赞同这样的承诺,因为它不符合行政法的精神,并极有可能使法律赋予行政机关的法定义务被逃避。

公安机关作为国家行政机关,拥有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权。按照行政法的精神,当行政管理相对人违反行政管理秩序或者其他法律法规,行政机关依法实施处罚,既是行政机关的权力,也是行政机关的职责。只要发现有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事件,它就必须履行管理和处罚的职责。当有人应当受到处罚而行政机关不给予相应的处罚时,行政机关就是失职。

按前述承诺,如果出现了收缴罚没款时打“白条”或者未开具收据的现象,公安机关必须将已经收缴的罚没款全额退还给被处罚者。这就是说,由于公安机关某个执法者的执法不合规定,应该受到处罚的人被免除了经济上的处罚。如此导致的后果是,执法者的过错,致使公安机关本应履行的职责被违法放弃,这就是不仅违规者没有受到处罚,反而用另外一个错误来代替或弥补。因此,只有从执法者本身来狠刹这种风气,才有可能取得真正的效果。

(《检察日报》2001.1.3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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